不動產稅務知識+土地稅、房屋稅、土地增值稅
【住商檜意村】不動產稅務知識+
五月報稅季來臨~
關於112年1月起~
民法修法影響地方稅目有哪些?
關於土地稅|房屋稅|土地增值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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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地價稅】
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
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,以一處為限。
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四、(二)、6、(1)
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,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並無一處之限制。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,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面積限制內,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,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。
【房屋稅】
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
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,屬供自住使用:
房屋無出租使用。
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
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。
【土地增值稅】
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
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,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,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,不受前項一次之
限制:
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‧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‧五公畝部分。
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。
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。
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。
出售前五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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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息來源:嘉義市財政稅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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